员工离职重新就业受阻,只因企业提出这种要求!合法不?
作为企业员工,离职时会遇到一些状况
这种情形,你有没有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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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才可同意离职,否则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给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不开离职证明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员工没有办法重新就业!
那么企业的这一行为
究竟对不对?合不合法?
听人社君讲讲今天的说案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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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于2015年3月1日入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客户经理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2016年6月1日,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离职,告知该公司将于7月1日离职。
7月1日,张先生要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该公司要求与张先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方可同意离职。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摘录百度百科
张先生认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将严重损害其本人的权益,故未同意订立。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拒绝为张先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后,张先生自行离职,未再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没有离职证明别人都拒绝聘我
只能申请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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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张先生应聘某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向张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但因张先生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未能入职。
2016年10月1日,张先生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
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设置前提条件呢?
仲裁委判定:
企业不开具解除证明等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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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张先生行使该权利。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裁决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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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
今天的说案小知识你知道了吗?
点赞的你们都不会遇上麻烦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把我设为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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